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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3-12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我省环境应急工作取得成效,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应急准备工作持续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为推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细化预案备案分类

全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常规管理和简化管理,常规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管理规定实施,简化管理按照本意见实施。

(一)常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界定范围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1的企事业单位;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属于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或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

6.提供虚假备案文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界定范围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不产生危险废物,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1的企事业单位;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产生危险废物,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1,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实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优化预案备案内容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常规管理的,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实行简化管理的按照本意见实施。符合简化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备案时,按要求填写《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表》、《环境安全责任承诺卡》,通过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系统提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需要外部评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内容齐全的予以备案;内容不齐全的,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事业单位,补齐相关内容后进行备案。

三、优化预案回顾性评估与修订

企事业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可简化回顾性评估,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表》、《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表》、《环境安全责任承诺卡》,在系统上重新备案,不再需要外部评审。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进行回顾性评估和备案。

四、规范预案备案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抽查。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指导意见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

2.环境安全责任承诺卡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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