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一、企业是验收的责任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类项目竣工后是不需要验收的。
二、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项目分为两大类;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类项目分别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目前大多数企业是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所以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报告的编制。
如建设单位委托了第三方机构,且不能过分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因为建设单位要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的,如验收过程中产生了环境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建设单位承担(临行政处罚、环境信用记分,必将给企业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验收过程如果因第三方机构原因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验收,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为了建设项目的顺利验收建设单位应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如果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还将依据《各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建设单位进行记分,并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验收期限。
建设单位验收前应先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如果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是可以适当延期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2 个月。
注意如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能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别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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