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以下简称《医疗标准》修改单)。
《医疗标准》修改单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管理的需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标准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并规定其排放控制要求,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二是完善小型医院界定与消毒要求。针对原标准范围界定不清、执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按床位数确定小型医院的范围,并规定了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应达到的要求。
三是明确传染病区污水的预消毒处理要求。规定传染病区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分流并进行预消毒处理,满足相应粪大肠菌群数和氯消毒控制要求。
四是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水生态保护。鉴于医疗机构污水中可能存在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情况,为防控风险,针对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作为综合毒性控制项目。
五是完善医疗机构污泥管理规定。不再将废水处理污泥定性为危险废物,明确污泥应进行消毒处理,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进行转移和处理处置。
六是其他管理规定。完善标准实施相关内容,厘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的内容。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新、扩、改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