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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齐全、环保手续完备,为什么还是收到了十余万元的罚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7-06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5月2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西南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辖区某工业园区,对两家肉制品加工企业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这两家企业此前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立案处罚,目前西南监督管理所正在持续跟踪整改成效。
 
  案件详情
 
  今年以来,西南监督管理所委托监测单位,对某工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被抽查的企业均有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配套建设了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经自建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从表面看,这些企业已经实现了“配套治理设施+排入污水厂”的双保险。然而,监测结果却让人意外。监测结果显示,有两家涉及肉制品加工的食品企业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标准限值0.782倍和0.826倍,构成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以上两家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此,西南监督管理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相关的裁量规定,最终对两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帮扶服务
 
  查处不是终点,帮助企业找到“病根”、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西南监督管理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主动靠前服务,组织技术骨干开展精准帮扶。协助企业全面排查废水处理工艺,分析出水超标的具体原因,提出针对性整改方向;对企业提交的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设计方案进行预审把关,从工艺路线、设计参数等角度提出建议,让企业少走弯路。
 
  在西南监督管理所的帮扶指导下,两家企业均已主动停产整改,同时升级治理设施、优化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显示,企业正针对此前暴露出的治理短板,通过新建池体、优化工艺方案等方式加速设施升级,整改工作按计划推进,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设施齐全、环保手续完备,为什么还是收到了十余万元的罚单?不少企业都踩过同一个认知误区:以为废水接入纳管排放就等于进了环保“保险箱”,后续不用再花精力管控排放细节,这个错误认知正是企业受罚的核心原因。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必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常态化做好废水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定期检修,确保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从源头避免违法风险。
 
  在本次案例中,涉事企业在面对西南监督管理所的执法调查时,第一时间正视自身管理漏洞,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也正因为认错态度诚恳、配合度高,最终适用了从轻处罚。后续整改过程中,企业主动对接西南监督管理所的帮扶服务,逐项落实整改要求,梳理清楚了政策红线和日常运维的关键节点,彻底补上了此前的管理短板。
 
  在此提醒广大排污单位: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绝不能“一建了之、一纳了之”,要严格落实合规排污、达标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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